案例回顾
近期,某地法院审理一起涉众型金融纠纷案件:
张女士(68岁)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自称某券商员工的李某,对方声称其掌握“内幕消息”,可代客购买一款“稳赚不赔”的境外基金产品,年化收益率达15%以上。因多次接触中李某频繁提及“专业术语”并出示所谓“授权证书”,加之邻居王某也参与该投资且初期获得返利,张女士最终投入全部养老储蓄共计80万元。
然而三个月后,资金无法赎回,李某失联,所称的“基金公司”实为皮包公司。经查证,李某并非任何持牌机构人员,而是冒充身份招揽客户;而王某此前收到的“返利”竟是其他受害者的本金垫付。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,多数受害人面临重大财产损失。
风险揭示与合规要点
1、违背“三适当”原则的危害
适当的产品:涉案产品本质属于高风险跨境资管计划,远超老年群体的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水平。
适当的投资者:销售人员未充分评估张女士收入来源、家庭负债及过往投资经历即推介复杂金融工具,明显违规。
适当的匹配方式:全程缺乏录音录像留痕、书面风险测评报告缺失,违反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强制规定。
2、非法金融中介典型特征
伪装身份:借用“银行合作方”“私募合伙人”头衔虚构
承诺保底:利用“刚兑协议”“政府担保”话术突破监管红线
群体洗脑:组织茶话会、赠送礼品营造“共识假象”降低戒备心
资金挪用:采用线下转账、虚拟货币结算逃避监管监测
3、监管部门重点整治方向
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年专项执法行动部署,将严厉打击以下行为:
(1)冒用持牌机构名义展业
(2)编造虚假项目吸收公众存款
(3)利用微信朋友圈传播误导性广告
(依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存罪、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)
投资者自护指南
四步验证真伪
(1)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查询从业人员执业注册信息
(2)致电金融机构客服确认营销人员所属团队及权限范围
(3)查阅产品备案编码在协会公示系统(如AMBERS系统)核验合法性
(4)拒绝签署空白合同或仅凭口头约定交易
三大拒绝法则
(1)涉及“零风险高收益”必属欺诈
(2)需缴纳会员费/保证金方可获益均应警惕
(3)私下接受陌生账户汇款指令立即终止
维权通道
(1)若遭遇类似情形,请保留聊天记录、付款凭证等证据,第一时间采取以下措施:
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
(2)投诉至12386证监会热线
(3)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记异常主体
结语
理性投资的本质是对自身财富负责。“你看中的可能是别人的收益率,骗子瞄准的是你的本金安全”。请始终牢记:合法机构不会绕开官方销售渠道诱导私下交易,真正专业的服务必然伴随完整信息披露流程!